【禁蒙面法】首宗違禁蒙面法被控案件提堂 18歲男生及無業女子准保釋須守宵禁令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10/07 11:18

最後更新: 2019/10/07 19: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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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宗違禁蒙面法被控案件今早(7日)提堂,一名18歲男生及38歲無業女子准保釋但須守宵禁令。

禁蒙面法於上周六(5日)凌晨開始實施,引發當晚多區示威衝突,警方於藍田拘捕1名18歲男子及38歲女子,控以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,案件為首宗違反禁蒙面法案件。兩名被告今(7日)被押解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,2人暫毋須答辯,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再訊。兩名被告獲准保釋,期間須交出旅遊證件及守宵禁令。

被告吳隆平(18歲)及蔡玉雲(38歲),分別報稱城大一年級學生及無業,同被控1項非法集結罪;及各被控1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,違反香港法例214章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第241K章《禁止蒙面規例》第3(1)(a)及第3(2)條。

控罪指,兩名被告於今年10月4日和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啟田道一帶,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,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;及於今年10月5日身處非法集結時,無合理辯解下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,即耳掛式口罩。

案件今提堂,為首宗違反《禁止蒙面規例》案件。控方申請案件押後6星期,兩名被告暫毋須答辯,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,辯方向法庭提出保釋申請。

近200人面戴口罩到法院門外築成傘陣,送兩名被告離開。(王仁昌攝)

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1月18日下午,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。兩名被告分別准以現金300元及1,000元保釋候訊,期間不得離開香港及須交出旅遊證件,須住在報稱住址及於每晚11時至早上6時須守宵禁令,每星期須到警署報到1次。

記者:王仁昌